关于对引航机构的引航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海安全〔2011〕第31号 • 2011年1月19日发布并施行

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引航事故时有发生,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造成不利影响。经调查发现,除引航员操作失误等直接原因外,《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交海发﹝2004613号)文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引航机构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严重脱节,也是造成引航事故多发的因素之一。为遏制引航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海事局要组织引航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海事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引航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的要求。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引航机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管理体系责任制的督查,每年至少应抽选一至两家引航机构进行督查。引航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海事局要每年进行一次督查。

(一)督查人员构成

督查组组长1名,由海事人员担任;其他成员3名,由2名海事人员和1名引航机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二)督查的时间

对各引航机构的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在上一年度督查的周年日前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发生重大引航事故或连续多起险情、事故的引航机构,要进行特别督查。新设立的引航机构应当在引航机构开展引航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初次督查。对未开展过督查的引航机构,应在4月底前进行初次督查。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引航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海事部门有关引航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执行情况;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对于督查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应督促相关引航机构按督查组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纠正和整改,并报督查组验证;相关纠正和整改工作,原则上在督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和验证完成后,督查组要形成督查及验证情况书面报告。各单位要建立本辖区引航机构督查的相关工作台账,并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辖区内对引航机构督查的工作情况报部海事局安全处。

三、各单位要组织引航员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现场监管,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得到严格执行,坚决制止越级引航。